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证券法》之第十条,对于“公开发行”的认定情形作出重大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骨干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搭建中长期产权激励机制,建立起股东、企业和员工利益共享机制,充分激发企业动力活力。
2016年陆续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即是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纲领性文件,一批国企据此开展了相应的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133号文”、“4号文”均未对参与持股的员工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若对关键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充分有效激励,人数往往会超过200人。
而按照原《证券法》的口径,对于员工持股计划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这就与中国证监会关于IPO即“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上限”之规定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实践中为了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只能大幅压缩参与持股计划的人数,导致激励范围缩小、激励效果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领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尝试,根据《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合并按一名股东计算: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即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上市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但对于非科创板上市企业是否参照适用上述规定,证监会并未明确规定。
本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对“公开发行”认定标准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突破“200人股东限制”,在肯定原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从而进一步扫清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产权激励的制度性障碍,这是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开展骨干员工持股试点、加速推进国企混改的又一项制度红利。
文章来源:建信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