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是美国文化产业资产管理模式 与英国不同,美国中央政府层面并未设立文化部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其背后反映的是美国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采取的 “无为而治”的政治理念,实际上文化产业的行政主管职能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中。其中,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机构为 “教育和文化事务局”,隶属于美国国务院,同时还负责政策的执行监督工作。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产业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效应,具体表现在降低文化产业的进入门槛,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上。在宽松的文化产业管理环境下,大量私人产权主体进入文化市场,形成了目前美国的文化企业多为私有的局面。当然,美国政府的 “无为”并不意味着对文化产业完全放手,其仍然通过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引导文化产业发展。具体来说,根据文化组织的营利性,美国政府将文化企业分为营利性文化企业和非营利性文化组织。对于前者,由于其本质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美国政府通过放开市场准入,颁布税收优惠政策和一系列法律法规,鼓励私人产权主体进入文化领域。多元化的文化产权主体迅速推动了美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尤其以影视业、音乐唱片业为代表。对于具有公益性、私人不愿意进入的文化领域,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与英国相似,美国政府通过设立中央层级的政府准行政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国家博物馆委员会对公益性文化团体或组织进行财政支持,并计划协调全国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无论是准政府机构还是 “教育和文化事务局”,都不直接干预文化团体日常文化活动及生产经营行为,也不会对文化流派、产业发展方向等作出政策限制。与联邦层面的准政府管理机构对应,美国地方所有州政府都设立了 “州艺术事务处”,负责当地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非营利性文化团体赞助标准的设定以及文化企业的审批工作等。“州艺术事务处”与联邦层面的准政府管理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而且各州艺术事务处的组织结构、主要关注点和颁布的文化产业政策存在差异。
02、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文化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第一个进行文化立法的国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国家之一。《版权法》是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较为完善的法律之一。美国在法律层面上禁止政府对于文化企业的干预行为,同时明确了政府的其他文化管理行为。此外,《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中通过设立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等准政府行政机构,同时该法律还规定准政府机构只具有划拨财政补助、协调文化活动等职能,并无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