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建立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制度。2017年,原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据此确定、备案了首批154家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中“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2023年将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现就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各试点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评价,填写《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得分表》(以下简称《得分表》,见附件4)并准备相应电子版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命名规则为“单位名称+三级指标名称.pdf”(例如“国家图书馆A11-正确导向.pdf”“国家图书馆B11-经营管理.pdf”)。试点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负责初审的单位。 (二)初审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负责初审的单位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填写《得分表》并出具初步评估意见(提纲见附件5),于9月15日前将全部初审材料电子版(包括《得分表》、佐证材料、加盖公章的初步评估意见),报送至指定单位邮箱。 1.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图书馆、美术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2. 各省(区、市)文物局负责对本地区博物馆、纪念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国家文物局。 3.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 4.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其他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三)终评阶段(9月16日至10月中旬)。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各试点单位的初审材料进行终评,综合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考察、专家咨询、数据分析等方法开展核查。 (四)结果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根据核查情况,确定试点单位最终评估得分和评估等级,出具评估意见,反馈省级主管部门,抄送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单位反馈至上级单位),并综合评估工作整体情况,形成试点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