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2023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目标和重点
在传统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县域统筹推进保护发展等方面探索和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政策机制和法规制度,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坚定文化自信,留住乡亲、护住乡土、记住乡愁。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把我国农耕文明优秀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起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生不息,让中华千年农耕文明彰显新时代的魅力和风采。支持重点向位处于中西部、基础工作较扎实、乡村特色产业成熟度较高的地区倾斜,重点支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动留住乡风乡韵乡愁。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2023年,在全国范围选择35个左右传统村落集中的县(县级市、区、旗及直辖市下辖区县,以下统称县区)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示范期2年。申报县区应拥有5个及以上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每个省份可以推荐1—2个县区参评示范县区,其中:符合条件的县区达5个(不含)以下、5个及以上的省份分别可以推荐1个、2个县区。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示范市州、示范县区,不得重复申报。
中央财政对示范县区予以定额奖补,其中东、中、西部示范县区补助基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根据示范县区拥有中国传统村落数量情况赋予相应奖补系数,拥有5—9个、10—19个、20个及以上中国传统村落的示范县区补助系数分别为1、1.25、1.5。每个示范县区的补助资金为相应的补助基准乘以补助系数。
三、申报流程
(一)省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按申报条件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县区参评示范县区,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可推荐2个示范县区的省份,推荐县区之间应体现文化内涵、产业特色、地区特征的差异。示范县区应按要求编制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方案。推荐文件、绩效目标表及工作方案(仅电子版)请于2023年3月20日前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材料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定参加评审的示范县区名单。
(三)专家评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份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示范县区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现场打分。
(四)公布结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按程序拨付示范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获得支持的县区按照要求及工作方案,抓紧开展工作,定期向两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县区。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各参评县区应紧扣要求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点详见附件),并仅报送电子版材料,避免委托专业机构“编本子、讲故事”、印制豪华材料等情况,切实减少申报工作相关支出。
附件:2023年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方案要点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
附件:
2023年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工作
方案要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等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2023年将评选一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区。参评县区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方案时,应参照以下要点:
一、工作基础
(一)工作推动情况。包括省市级领导关心、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情况,参评县区主要党政领导组织推动相关工作情况,参评县区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出台相关政策、投入省市级财政资金、吸引社会力量、组织动员村民等情况。
(二)保护发展现状。包括传统村落挂牌情况、传统建筑数量变化情况、保护措施情况(含技术指导、整体保护要求、对新旧建筑的管控要求等)、风貌变化情况(含整体风貌、肌理格局、历史环境要素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传承发展情况、传统村落利用状态、利用形式、传统建筑利用情况、接待游客数量等情况,以及传统村落是否存在整体灭失情况。
(三)前期工作情况。包括前期保护工作进展,公共传统建筑修缮、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奖补、制作传统村落数字影像资料等方面项目储备及开工情况,影响项目推进的主要原因。
(四)人居环境改善情况。包括供水、供气、洗澡设施、消防设施、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卫生厕所、公共厕所、学校、医疗条件等内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护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二、示范重点内容
各示范县区应着力探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发展机制和模式,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一体落实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要求,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形成一批“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创新传统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方式。探索通过多种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传统建筑资源,在保持传统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破解传统村落保护与居民改善生活条件之间的矛盾。
(二)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基层党建引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激发村民内生动力,搭建村民、政府、社会力量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台,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激发村庄活力,改善村落人居环境、保护传承文化遗产、挖掘利用特色资源发展新业态,发展乡土文化,留住乡愁记忆,破解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探索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模式。以传统村落为节点,连点串线成片,充分发挥片区内的历史文化、地方特产、绿色生态、田园风光等特色资源,实现资源规模化、多样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破解利用传统村落发展产业方式单一、同质化现象突出的问题。
(四)探索县域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模式。强化县域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引领,明确村落发展定位和发展时序,统筹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创新政策体制机制,破解农村房屋流转、建房用地、金融融资等政策机制障碍,整体提升乡村风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以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方法路径。
三、示范工作措施
(一)明确示范工作目标及实施步骤。目标任务需明确量化,项目进度科学合理,具有明晰的时间节点、建设任务分解、进度计划等。
(二)确定示范实施项目建设运营模式及资金安排渠道。明确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和预算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考核方式、运行维护资金分担保障机制等。
(三)建立共同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式及内容等。明确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城市居民等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措施及模式等。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村民力量。大力推动设计下乡工作。
(四)有关配套支持政策。包括在土地、房屋、金融、人才、就业等方面保障情况。
四、预期成效
示范县区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工程措施方面。保质保量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二)实施效果方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探索出一套当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乡村风貌整体得到较大提升,形成一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区域。
2.已经完成保护利用的村落中,功能和景观方面均有良好成效,文化遗产、传统建筑、人居环境、特色产业等方面得到较大提升,村落村貌要整洁优美。
3.已经完成保护利用的村落中,要基本实现生活设施便利化、现代化,当地居民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以上各方面内容中涉及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等均建立并实施,并鼓励因地制宜创新适宜高效的各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