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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妇联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乡振发〔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振兴局、协作(对口)办、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妇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和完善乡村工匠培育机制,挖掘培养一批、传承发展一批、提升壮大一批乡村工匠,激发广大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创新创造活力,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就业,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发掘传统技艺技能人才,维护和弘扬传统技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活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展现新魅力、新风采,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2.服务产业就业。尊重市场规律,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激发乡村工匠队伍活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助力创业就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带动群众稳定增收,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3.弘扬工匠精神。弘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工匠精神内涵,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提高乡村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促进乡村人才振兴。

4.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乡村工匠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形成参与广泛、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5.因地因人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本地资源、特色产业优势,顺应乡土人才成长规律,挖掘培育乡村各类技能人才,分类分层精准施策,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促进技能乡村建设。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乡村工匠培育、支持、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推进的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挖掘一批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者,认定若干技艺精湛的乡村工匠,遴选千名乡村工匠名师、百名乡村工匠大师,培育一支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工匠队伍。设立一批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范围。乡村工匠主要为县域内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农村,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目前,主要从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等领域中产生。各地可结合实际拓展认定范围。

(二)资格。乡村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能传承工匠精神,从事本行业及相关产业5年以上,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和非遗传承人等。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中产生,技艺精湛、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对技艺传承和产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在行业内享有盛誉、对促进传统工艺发展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三)规模。乡村工匠、省级乡村工匠名师规模,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规模每年由国家乡村振兴局与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四)程序。乡村工匠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市县乡村振兴部门分别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采取技能比赛、综合评价等方式评选,公示后认定。省级乡村工匠名师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认定,报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和大师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推荐,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公告后认定。

三、重点工作

(一)挖掘乡村工匠资源。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挖掘县域内有传承基础、规模数量、市场需求、社会价值、发展前景的传统工艺。发现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认定一批技艺精湛、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乡村工匠,建立省市县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构建多元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鼓励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研培计划,提升工匠技艺水平与创新能力。各行业部门要统筹各类资源,对乡村工匠开展技艺提升、主体创办、品牌打造、电商营销等能力提升培训。相关高校、职业院校要加强传统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开发精品课程,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培养传统工艺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聘请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进学校、进课堂,构建传统工艺传承教育体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乡村工匠培训、交流,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厚植社会基础,提高乡村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影响力。

(三)实施“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十四五”期间,全国推出百名乡村工匠大师,鼓励设立百个大师传习所;遴选千名乡村工匠名师,鼓励设立千个名师工作室。着力打造一批技艺技能水平精湛、带动产业就业作用明显、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乡村工匠名师和乡村工匠大师队伍。积极探索乡村工匠特色学徒制,依托名师工作室和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提升乡村工匠技艺、创作传统工艺精品、转化技艺研究成果,发挥乡村工匠领军人才作用,传承发展创新传统技艺,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增收,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

(四)支持创办特色企业。鼓励各地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一批“工匠园区”,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乡村工匠产业孵化基地,打造众创空间。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就业帮扶车间、非遗工坊、妇女手工基地等转型升级、发展壮大。培育乡村传统工艺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县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乡村工匠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特色企业。健全乡村工匠创办的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其促进就业、带动增收的作用。

(五)打造乡村工匠品牌。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相关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与乡村工匠合作,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出精品、树品牌。鼓励各地通过开展技能比赛、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定期推出乡村工匠知名品牌,讲好品牌故事,提升品牌价值。

(六)完善乡村工匠评价体系。各地要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与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工匠技能分类分级评价体系,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技能认定体系。鼓励制定符合乡村工匠特点的技能评价标准条件和程序,建立以实操能力为导向,实用技能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结合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多层次综合评价方式。

四、激励措施

(一)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职能,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作用,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工作。鼓励乡村手工业者、乡村工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参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对参加教育培训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

(二)扶持发展特色产业。统筹利用金融、保险、用地等产业帮扶政策,支持乡村工匠发展特色企业。对乡村工匠和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的传统工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经严格论证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对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的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研习培训、示范引导、精品创作、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特色产业项目等,按规定统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现有资金政策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扶持乡村工匠发展产业、带动就业的支持政策。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支持鼓励返乡青年、职业院校毕业生、大学生、致富带头人等群体参加乡村工匠技能培训,列入乡村工匠后备人才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参加职称评审,文化和旅游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评选范围,妇联可按照有关规定在进行城乡妇女岗位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时对乡村工匠适当倾斜。在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巾帼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中设置乡村工匠大师、名师展示环节。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将其作为乡村人才振兴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各方力量,落实相关工作。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具体组织、统筹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乡村工匠培育认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监测。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负责本领域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挖掘摸排和乡村工匠组织推荐、资格审核、评选认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由国家乡村振兴局牵头,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全国妇联等部门参加,研究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评选组织、赛事举办、资格认定等事宜。

(三)强化监测评估。各地乡村振兴部门要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对乡村工匠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不再从事技艺传承、不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发展产业的,予以清理退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纳入。健全评选监督、回避机制,确保评选过程阳光透明。引导乡村工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将乡村工匠带动发展特色产业实绩作为乡村工匠认定、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激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与。策划举办乡村工匠主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乡村工匠先进典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妇联

2022年11月14日

文章来源:国家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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